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文件
 
关于接尸费计费问题的批复
字体:[ ]发布日期:2008-05-30浏览次数:

温发改费〔2008〕186号

关于接尸费计费问题的批复

  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接尸计费问题的请示》悉。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7〕202号文件规定,“接尸费指将遗体从遗体所在地抬运到殡仪馆的费用”,应实行单程计费。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接尸费 计费  批复

  抄送:市民政局、各县(市、区)发改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5月26日印发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