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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日期:2008-06-18浏览次数:

温发改检[2008]213号

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商品房销售

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有序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与下列有关事项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联络员制度。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企业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联络员名单请于7月1日前上报温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温州学院西路150号,电话88309166)。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楼盘(含尚未销售完毕的楼盘)开盘前3天内;销售期间调整销售价格之日前3天内须将《商品房销售公示牌》、《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一式二份送交温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存档。逾期不报的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媒体上公布《价格违法告诫公示》。

三、《商品房销售公示牌》在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公开悬挂,规格尺寸一般不小于120CM*100CM。《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在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公开粘贴或以小册子发放。

四、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有关商品房明码标价内容说明

            2、商品房销售公示牌(样式)

            3、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4、商品房明码标价联络员登记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 转发 商品房 明码标价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省检查分局,市房管局、市建设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6月13日印发


  附件1

有关商品房明码标价内容说明

  一、坐落位置:指楼盘所在地点,应具体标明市(县、区)行政区域,楼盘所在路段。

  二、房屋类型:如多层、高层、别墅等。

  三、建筑结构:如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等。

  四、装修状况:如毛坯房、装修房等。

  五、商品房的房号:应由楼栋编号、单元编号、房屋室号组成。

  六、销售状态:如已销售、未销售等。

  七、户型:指商品房的具体规格,如三室一厅、二室一厅等。

   

  附件2

商 品房 销 售 公 示 牌

(样式)

楼盘名称

预售证号码

坐落位置

建筑结构

房屋类型

容积率

装修状况

房源概况

  本期总

套数

户型类别

建筑面积

房屋套数

  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代收委托单位

前期物业服务

服务单位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特别提示

每套(单元)商品房的具体标价内容详见价目表或价格手册。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开发企业:                                     年   月   日

  附件3  

××公司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楼盘名称:                                                          

幢号

单元

室号

房屋层高

户    型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公摊建筑面积

计价单位

销售单价

房屋总价

销售状态

备  注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商品房明码标价联系员登记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员姓名

工作岗位

性别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盖 章

                               年     月    日


  

浙价检〔2007〕321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了《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住宅,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及相关收费等情况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的方式。有条件的还可采用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客观、准确、完整,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标示的内容包括:

  (一)楼盘简况:开发经营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预售许可证号码、房屋类型、建筑结构、装修状况等。

  (二)房源概况:本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商品房套数。

  (三)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名称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依据。属代收费用的,还应标明代收费的委托单位。

  (四)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制作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对所销售的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应标明以下内容: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房屋层高、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等。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电子信息公告中标示的内容应与价目表和价格手册规定的内容一致。

  第十条  经营者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制作宣传手册及宣传单页等方式进行商品房介绍和宣传,其价格表示必须客观、准确、完整,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和代收费用,应坚持自愿原则。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价格和收费,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未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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