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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成品油价格调整连锁反应涉及运价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日期:2008-06-30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发改局:

  为确保国家成品油调价措施顺利实施,把连锁反应控制在最低程度,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现针对运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成品油调价政策。认真学习领会《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浙价电〔2008〕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和国家发改委2008年6月19日发布的《调整成品油价格宣传提纲》。目前,个别地方在本次成品油调整后政策把握不准,主要是没有学好相关的政策文件。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正确解读成品油调价政策。

  二、本次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陆客运)、出租车等价格一律不作调整,原依油运联动机制可实施收取的燃油附加,暂不实施。所增加的成本,由财政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门另行下达。

  三、从严制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调整方案。允许对道路班车运价进行适当疏导,但必须从严控制,即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注意区域运价平衡,原则上仅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20%的幅度内消化。对于跨省、市的线路,还应把握对等原则。同时,应由客运企业自行消化一部分成品油提价带来的成本增支因素,防止价格水平不合理上涨。道路班车始发地或客运企业所属县(市)价格部门要积极协同交通部门,对确需疏导解决的道路班车运价,集中提出方案后,由客运企业按程序报送备案。

  四、要继续加大减免政府规费、减轻经营者不合理负担的工作力度。对整车运输的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过路过桥费一律予以免除。

  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各地要加强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

  五、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社会稳定,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不折不扣地贯彻国务院宏观调控的各项决策部署。价格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落实工作,妥善处理好各种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努力保持市场物价稳定和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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