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温州市交通局
温发改费〔2008〕248号
关于近期对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疏导意见
各县(市、区)发改局、交通局:
为严格控制成品油价格调整的连锁反应,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浙价电〔2008〕20号),市发改委今年6月27日发出《关于严格控制成品油价格调整连锁反应涉及运价问题的通知》(温发改费〔2008〕232号),并提出了“从严制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调整方案”,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全市近期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疏导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要求,允许对道路班车客运价格进行适当疏导。列入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疏导的范围仅限跨省、市、县(市)道路班车。
二、从严控制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调整、变动。考虑因成品油价格调整确需对道路班车客运价格进行调整时,应由客运企业自行消化一部分成品油提价带来的成本增加因素,客运价格调整收益不能超过成品油价格调整增加的成本,并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统筹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严格控制调价幅度,防止价格水平不合理上涨,保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相对稳定。
三、对于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疏导,原则上继续在基准票价基础上上浮20%的幅度内消化。部分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确有加收燃油附加必要的,按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批复》(浙价服〔2007〕312号)规定执行,一般还应考虑与相对方客运价格的平衡。
四、对于市内跨县(市)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疏导,一般可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确定是否调整。要根据道路班车经营成本并综合考虑道路班车客运企业运行状况,在经营亏损或确有困难状态下,分步考虑给予基准票价基础上上浮20%的幅度内消化、收取燃油附加;确有必要的,在时机、条件允许时,调整基准票价。
五、各县(市)价格、交通部门要统筹考虑各县(市)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疏导工作,并与市价格、交通部门做好衔接。
六、对于因客运价格调整需要进行成本监审的市内跨县(市)道路班车,根据客运企业申请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由市成本监审机构集中抽调全市成本监审专业人员,统一进行成本监审。
七、全市价格、交通部门务必重视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疏导工作,确保市场物价稳定和社会稳定。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道路 客运 价格 意见
抄送:市府办、市纠风办、市公路运管处、市物价监督检查分局、市成本队,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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