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
| 字体:[ 大 中 小 ] | 发布日期:2008-08-25 | 浏览次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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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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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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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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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2、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和省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3、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4、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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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
一、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二、附件材料
1、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2、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营业执照、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证明;(上年度由中间机构确认的审计表)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券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5、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6、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需在投标或对外开展正式商务活动前报告)还需提供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确认函件。(境外土地价格、环保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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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市、扩权县发改局、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初审;
2、省发改委自受理之日起一般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行文上报国家发改委。 (以上材料网上(制作光盘)和书面材料同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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