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9号)、《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收费许可证核发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0]12号)要求,我市从3月4日起开展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及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到6月底结束。 验审的内容如下: (一)在清费减负中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已及时停止收取,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已按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在收费过程中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的行为;有无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的起讫时间收费,有无增加收费频次的行为。 (三)收费单位是否已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办法和制度,有无完善、规范的收费操作程序。 (四)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对被收费单位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 (五)实行委托收费和减免收费时,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 (六)收费单位是否及时申领《收费许可证》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亮证收费。 (七)收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地缴存财政专户或上缴国库;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隐瞒收入、虚报支出等弄虚作假行为。 (八)收费单位是否已申领票据准购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是否按规定项目填写;有无买卖、转让、转借、代开、挪用收费票据行为。 我市2007年换发的“收费许可证”已到期,为此,今年在收费验审工作的同时要对所有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实施换证。 在验审中发现价格或收费违法行为及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要立即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温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