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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日期:2010-07-20浏览次数:

温发改检〔2010〕217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23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房地产中介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住宅,均应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标”,可采取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的价格标示方式,有条件的还可以采用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报备程序。经营者应当在新楼盘(含尚未销售完毕的楼盘)销售前将《商品房销售标价牌》、《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一式二份向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分局)申报,办理备案手续。不得先销售后报备,边销售边报备,甚至未报备就销售。逾期不报者,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告诫、警示和处罚。经营者要在取得预售许可10天内,按备案确认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备案内容,签署备案意见,进行备案登记。商品房销售期间调整销售价格的,须在调整前3天内将调价报告和调整后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一式二份向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分局)申报,如涉及提高销售价格的,还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分局)备案并公示,未经备案公示的,不得随机提高销售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时间贯穿销售的全过程。
  三、经营者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制作宣传手册及宣传单页等方式进行商品房介绍和宣传,其价格标示必须客观、准确、完整,不得以起价、均价、暂定价等模糊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误导购房者;如实行折扣、优惠、会员制等促销形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标明促销的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不得使用虚假的、欺骗性的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价格信息诱骗购房者;商品房销售前(期间)标价上有价格或服务承诺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完全履行。
  四、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五、各县(市、区)结合加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工作要求,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要广泛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政策宣传,通过培训、提醒、告诫等形式,把专项整治活动的精神到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根据整治重点,于2010年7月份开展集中检查。专项整治情况于8月报我委。
  联系人:市检查分局  叶克芊,电话:88969365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价格  商品房  明码标价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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